對借出方而言:一、除國家規定可以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保險機構(包括經批準成立的企業集團內部財務公司)外,企業之間原則上不得直接從事信貸業務。企業之間除因銷售商品等發生的商業信用外,其他的資金拆借發生的損失除經國務院批準外,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國稅令[2005]13號第四十六條);二、借出方還需就利息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國稅函[2001]1007號第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