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甲企業的部分產品與乙企業屬于同一類型,集團財務部建議甲企業將A生產線租賃給乙企業,租賃費為50萬元。A生產線價值為2000萬元,該設備每年生產產品的利潤為500萬元。這一建議得到集團公司董事會的批準,并于2003年6月30日實施。
這條生產線的租金應納營業稅額=50×5%=2.5(萬元)
應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2.5×(7%+3%)=0.25(萬元)
甲企業將這條生產線出租給同一集團的乙企業(租金水平與出租給獨立第三方的水平一致,符合獨立核算原則),將應稅利潤250萬元轉移到虧損企業乙企業中去了。(半年)
租賃后,該生產線生產的產品應繳企業所得稅額=250×33%=82.5(萬元),不用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