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標題: | 非金融機構通過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信托產品等,是否應納入金融產品計征營業稅?應納稅所得額應如何確定? | |
問題類型: | 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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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回復: |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下同)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因此,上述非金融機構通過銀行購買理財商品,屬于金融商品買賣中的其他金融商品買賣,除了個人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外,單位取得的收入應按照上述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買賣金融商品的營業稅稅率為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