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標題: | 辦理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時,能否彌補以前年度未彌補的虧損?(國標) | ||
問題類型: | 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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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回復: |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可以彌補的虧損是指企業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將年度收入總額減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負數。對已完成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的企業,其匯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負數的,則可在以后不超過5年的連續時間內進行彌補,包括季度預繳時進行彌補。如果2008年度尚未完成匯算清繳的,其2008年度的虧損還不能在2009年預繳時申報彌補。在季度預繳時,按其當季的會計利潤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作為該季的預繳企業所得稅計稅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