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獨資企業從事種植業取得的所得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 | |
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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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 養殖業飼養業 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10]96號)文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30號)等有關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以下簡稱“四業”),其投資者取得的“四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