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規定,行政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而銀行罰息可以在稅前扣除嗎?(國標) | |
企業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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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的“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屬于行政處罰范疇,不得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附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填報說明中規定,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31行“11.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本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罰金、罰款和被罰沒財物的損失,不包括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 根據此規定,銀行罰息屬于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不屬于行政罰款,可以在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