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契稅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 |
| |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的,免征。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出售的公有住房,且面積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以內的,免征;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3)因遭受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給予減征或免征。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其成交價格沒有超出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免征;超出部分,納稅確有困難的,給予減征或免征。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
(6)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館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7)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