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取得注明本單位簡稱的發票,是否可以入賬?
發票管理
根據《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蘇地稅發[2008]133號)規定,除旅客運輸(不含航空旅客運輸)發票、公園門票、演出(體育)場館門票和票面金額小于100元的通用定額發票等部分難以填列付款方全稱的發票(具體范圍另文下發)外,其他發票均應當填列付款方全稱,否則不得用于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也不得作為稅前扣除的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