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業管理合同是否征印花稅? | |
印花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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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88]第11號)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物業管理合同不在征收范圍內,不征印花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