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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節稅妙招2
    陽光冬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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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節稅妙招2
    4-代理還是非代理
      現在很多企業都與事務所簽訂稅務代理合同,大家都認為屬于代理業務,既然是代理業務,那就應該按差額繳稅。其實,稅務代理合同應該按服務業中的其他服務繳納稅金,應該按全額納稅。稅務上對代理的認定不是看合同的名稱,而是看經濟實質。稅務代理實質上是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的服務,與代理不同,代理有第三方出現,例如:企業委托一家公司采購一批產品,業務中有賣方,買方還有中間方,因此屬于代理,而稅務代理是中介機構直接為企業服務,沒有出現第三方,因此,不屬于代理合同,在執行合同中發生的墊付、代收都需要計入應稅收入納稅,不能按差額納稅。
      稅務上的代理概念和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有差異



    5-對方違法對方陪
      簽訂合同是對雙方的一個法律約束,現在經常出現的情況是:對方履行了合同,但對方提供的發票存在問題,例如:有一些提供的是從第三方購買的發票、有些是請其他單位開發票、有些購買失控發票、有些直接使用假發票。稅務機關查出發票有問題,購貨方就要承擔責任。對方違規提供發票,購貨者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想追究對方的責任,還難以找到合適的法律依據。所以建議企業在合同中加上保護條款:由于對方提供的發票不符合稅法規定,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保護條款一方面可以給對方施加壓力,一方面如果真出問題了,可以根據合同條款直接找對方賠償,無需為法律依據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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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7 13: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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