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年終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工資是按計稅工資標準扣除的,并不是按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在稅前扣除的。計稅工資為人均每月2000元。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計稅工資扣除限額以內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據實扣除;超過上述扣除限額的部分,不得扣除。
按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律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此貼子已經被作者于2011-1-16 21:00:40編輯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