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私營企業會計舞弊的防范措施
(一)從私營企業內部進行的會計舞弊防范
1、建立合適的私營企業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是防范企業會計舞弊的最佳屏障,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應結合私營企業的特點,應注重內部控制的彈性設計,內部控制應隨著私營企業經營管理的新情況、新要求適時改進。內部控制防范私營企業會計舞弊有效性的關鍵是內部控制要盡可能完善及適合私營企業的實際情況并必須能有效地實施,內部控制應盡可能使信息交流暢通;內部控制應強調“軟控制”,強調私營企業也需要文化的建設。只有通過私營企業文化建設,使防范私營企業會計舞弊行為成為私營企業自身文化的核心內容,樹立私營企業主“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的道德價值觀,營造私營企業的誠信理念,才能真正地實現對私營企業會計舞弊的防范。
2、提高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并完善其社會保障
一般而言,會計人員是會計舞弊的直接制造者。職業道德素質低,不能自覺抵制私營企業主強令、指使的會計舞弊行為,是當前私營企業會計舞弊的主要成因。為此,必須要致力通過加強私營企業會計從業人員的學歷教育、后續教育、以及會計從業人員的自我修養與教育等途徑,提高會計從業人員整體的職業道德素養,使私營企業的會計從業人員自覺遵守堅持準則、誠實守信、客觀公正、提高技能、參與管理的會計職業道德要求。自覺抵制私營企業會計舞弊的不正之風。
(二)政府部門可以采取的會計舞弊防范措施
1、為私營企業創造公平競爭平臺
首先,應為私營企業創造一個公平的市場競爭平臺,為私營傘業的生存、發展消除各種不公平、歧視性的政策限制,切實執行《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新修訂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對私營企業生存、發展的法制保障;允許私營企業與國有、集體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一樣,在符合相同的條件下可以進入各行各業公平地參與自由競爭。
同時,在私營企業的融資方面,政府要鼓勵金融機構對不同類型的企業提供無差別的金融服務;應盡快發展與私營經濟相配套的民間金融體制,尤其是要鼓勵、加速、完善發展對私營企業融資急需的貸款擔保體系,更好地為私營企業的融資提供擔保服務,以降低私營企業為獲取資金而進行會計舞弊的誘因。
2、加大會計舞弊的違法成本以及降低守法經營的成本
按照成本效益原則,企業只有在實施違法行為期望所得到的非法所得大大低于所耗費的成本,即“投入”大于“產出”,其會計舞弊行為才會因為被視為無“效益”而作罷。另外,從法律制定方面看,其對違法成本的設定應能有效地遏止會計舞弊行為的發生,持續、廣泛、從嚴地加大對會計舞弊行為的懲治力度,增大會計舞弊者受嚴懲的心理預期。同時使會計、稅收等規范剛性化,在監管環境與制度上做出有效安排,均有利于對私營企業會計舞弊行為的防范。
3、充分發揮注冊會計師、社會公眾及新聞媒體的防范作用
按照會計法、公司法、稅收法律法規和銀行貸款審批制度的規定,即使私營企業在進行包括工商年審、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請銀行貸款等經濟事項時,均需提交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報告,這些中介機構必須按國家標準設立,執行嚴格的執業規范和標準。建立以注冊會計師獨立、客觀、公正、廉潔、自律為核心的社會中介審計,逐步完善私營企業會計信息的披露,是為防范發生私營企業會計舞弊的道德風險提供一道有效的防線。
此外,新聞媒體、社會大眾對私營企業的會計工作監督,也屬于社會監督的范疇,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行為,均有權檢舉,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建立一個暢通無阻的舉報信息機制,通過全社會的力量來進行監督,以全天候、全方位地對私營企業的會計舞弊行為進行防范。
4、完善政府自身的監管體制
當前我國對私營企業會計舞弊的外部監管力度不夠,政策法規不完善,使私營企業覺得會計舞弊有機可乘,客觀上也是私營企業會計舞弊的一個催化因素。為防止私營企業實施會計舞弊行為,必須有健全而強有力的外部監督。目前,我國對私營企業會計進行外在監督的部門主要有財政、稅務、工商、行業業務主管部門、企業有借款的金融機構等部門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審計部門。但監管人員的素質以及不同監管部門能否做到信息共享,讓所有監管部門面對同一份財務報告,是制約私營企業會計舞弊的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
5、加強不同政府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
金融機構之間應加強對私營企業貸款資信情況的交流、溝通,如加強對貸款卡的年審管理,及時掌握私營企業在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貸款及擔保情況,建立對私營企業出現逾期償還貸款本息的異常情況的信息交流、溝通平臺,以對貸款私營企業提交的財務報告進行與會計報表表外信息的交叉驗證,這是防范私營企業為獲取信貸資金而進行的會計舞弊的有效手段。
稅務機關之間應加強對私營企業納稅信息的交換,加強對私營企業納稅信息的交換以及勾稽對比,可以有效發現私營企業的會計舞弊行為。
此外,應加強金融機構和稅務機關以及其他不同政府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實行企業的銀行帳戶與稅務機關聯網,銀行帳戶收支情況在授權范圍內報送稅務機關,由稅務機關作為納稅依據,并對發現的偷逃稅款行為建立相應的處罰措施。為堵塞現金交易、逃避稅務檢查的漏洞,銀行應控制大額現金的存取數量和次數,對不正常的情況要及時報送稅務機關。逐步改變私營企業傳統的大量依賴現金交易的做法。因此,建立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不同政府監管部門與稅務機關對私營企業財務信息的溝通、實現資源共享,交叉對比,可以有效防范私營企業會計舞弊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