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玉波
(本文獲“河北會計與改革開放30年有獎征文”實踐類一等獎)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質的建立和不斷完善,我國的會計工作伴隨著經濟的迅猛發展取得了長足進步!罢\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賬”已經成為全體從事會計工作和社會審計工作人員的基本行為準則。會計工作在支持科學決策、引導資源配置、提高管理水平、推動合理分配、營造社會和諧、擴大對外開放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基礎性作用。但是,由于受利益趨動和社會某些不良理象的影響,少數單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會計失信問題,有的還比較嚴重。一是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不依法設賬,搞“賬外賬”;二是會計憑證不健全,不符合規定,白條入賬;三是私設“小金庫”,致使資金體外循環,并尋求個人和小團體利益;四是單位負責人違法干預會計工作,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隨意調整會計賬目,做假賬,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這些問題嚴重違背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原則,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干擾了科學、高效決策,妨礙了公平競爭和資源的合理配置以及社會收入的合理分配,滋生了腐敗和經濟犯罪。這些問題如解決不好,將影響經濟建設及和諧社會的建設。會計行業面臨的“誠信危機”是一種行業現象,危害極大,問題復雜。解決起來也較為棘手,要求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規范會計行為,服務經濟建設。
一、 會計誠信危機的成因
當前,我國正處在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期,市場發育還很不完善,這就客觀上給不講誠信的人提供了機會,有空子可鉆。然而,恢復會計誠信絕非一蹴而就。我認為,導致會計誠信危機的原因主要有六個方面。
(一)經濟大環境的影響。財務人員有意識的做假,與社會大環境分不開。財務人員的做假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做大,一個是做小。去銀行貸款要將資產做大,去稅務所交稅要將收入做小,向上級邀功要將利潤做大,要私設小金庫需將利潤隱藏。這些都說明了身為會計人員所面臨的社會大環境,這個環境客觀上造成了誰造假,誰得利的現象。一人些在造假、一些人在觀望、一些人在效仿。而造假者可以輕而易舉地獲得利益,造假的收益又遠大于其成本,致使造假者屢禁不止。
(二)受財經法律規范不建全的影響。會計領域有一些法規、制度,但是執行起來相對較難或者是執行不力。有些會計政策法規不是很完善,執行起來可變通,很容易得利。有些會計方面的法規制度相對過時,需要修訂;另外會計道德規范還不夠很健全,宣傳教育不夠到位,法律制度不夠健全,導致會計造假者有空子可鉆。一些財務違規行為的懲處,除了刑事制裁和行政處罰,尚缺乏與之平行的民事賠償機制,一旦各種處罰規定得到完善,違法者最可能的下場是傾家蕩產,甚至連東山再起的機會也不可能有,這樣,就會對會計造假者起到警示、震懾作用。
(三)受利益驅使的影響。市場規則認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而一些單位的管理層,在單位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標下,失去了理性,走上了唯利是圖的道路,不惜鋌而走險,采用會計造假等手段謀取利益。會計造假的受益主體很多,一般涉及到了單位和單位領導及高級管理人員,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官員也可以因為所謂的業績優秀而謀取更高的職位,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和政治榮譽。幫助做假的中介機構可以因為所謂的增加業務而得到更多收益,甚至職工也可以因為單位的所謂的效益好而多拿工資獎金。這些人視國家法律、法規于不顧,究其原因無非是造假者獲得的利益遠遠大于其造假成本,在這樣的情況下,會計造假者將越來越多,自覺的恪守誠信原則的人將會越來越少。
(四)受處罰標準的影響。相關法規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出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對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笆谝、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會計造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還有不少條文只是羅列不得有這樣或那樣行為,卻沒有給出違反了怎么處理的具體規定。這類條文的規定,明示了造假行為預期“成本”的上限,但是處罰力不足。如果法規能夠具體明確規定處罰的主體、標準、責任人等,并由國家在規定時限內強制執行,那么會計誠信危機將會有所收斂。而在現階段,處罰難的現象還時有存在,造假的成本遠小于獲得的利益。
(五)受處罰機制的影響。目前,我國對會計造假往往是重經濟處罰、輕行政法律處罰;重對單位處罰、輕對個人處罰;重內部處理、輕外部公開處理。從而,削弱了法律效力。對會計造假者們,很少追究單位負責人及會計人員的個人責任。對造假者也是懲處得不到位,造假成本較為低廉,一些人為了達到某些目的不惜犧牲國家、集體的利益,沖破了道德底線進行造假。
(六)受處罰力度的影響。在日常工作中,經常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造成企業法律意識淡薄,削弱了企業自我約束能力。當企業的財務行為與會計法規制度發生抵觸時,往往片面強調搞活經營,而放松了對違紀違規行為的監督。況且目前會計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等監督標準又不統一,各部門在管理上各自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造成各種監督不能有機結合,不能從整體上有效地發揮監督作用。雖然會計師事務所每年都要對會計報表審計驗證,但其經常性、規范性以及廣度、深度、力度都不能給企業內部會計監督提供有力的支持,進而難以形成有效的再監督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