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納稅人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自行購買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規定比較熟悉,但對哪些情況下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及勞保用品、價外費用等特殊情況下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不甚了解,為此我們進行了總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此外,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條的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因此,如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服裝、鞋帽是為了滿足其行業特點及生產工作環境的需要,并確實專門用于員工工作時的勞動保護,可以向銷售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按規定申報抵扣,但如不屬于勞保專用,則銷售方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特別提醒,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除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符合條件的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代辦保險收取的保險費、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以外的手續費、補貼、賠償金、違約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等價外費用,應并入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同時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