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稅特殊業務會計處理探析
一、買一贈一銷售的會計處理
根據現行增值稅的規定,對于以買一贈一方式銷售商品,贈送的商品應做視同銷售處理,與正式銷售的商品按各自的市場價格計算銷項稅額。但會計上對贈送的商品并不單獨計算收入,而是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對實際收到的現金和確認的收入與增值稅銷項稅額之間的差額視為促銷商品而付出的代價,計入銷售費用。
需要說明的是,對買一送一方式銷售商品如何處理,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和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并不相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贈送的商品不做視同銷售處理,只按銷售商品實際取得的收人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還本銷售的會計處理
還本銷售是指企業銷售貨物后,在一定期限內將全部或部分貨款一次或分次無條件退還給購貨方的一種銷售方式。企業采取還本銷售的目的主要是促銷或籌資。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其計稅銷售額就是貨物的實際銷售價格(還本銷售的價格往往高于正常銷售的價格),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還本銷售的會計處理與一般銷售基本一致,但每年年末需要預提還本支出,并根據還本銷售的目的不同,分別計入銷售費用或財務費用。
三、平銷返利的會計處理
平銷返利是指生產企業把貨物按等于甚至高于商業企業售價的價格銷售給商業企業,商業企業再以進貨成本或低于進貨成本的價格進行銷售,生產企業則以返還現金或實物等方式彌補商業企業的進銷差價損失。
如果供貨方向商業企業返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現金,視為平銷返利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應沖減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會計分錄為:借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紅字或負數)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如果供貨方以實物形式向銷售方支付返利,銷售方應于收到實物時做接受捐贈處理,計人營業外收入;如果取得對方開具的專用發票,還可按發票所列稅額計人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