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不能盲目操作,不能與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相抵觸。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最終目的是降低稅收成本,減輕稅收負擔,但這個目標的實現只能是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進行,而且要被征稅機關所認可。如果納稅籌劃超出了這個前提就很有可能演變成偷稅、騙稅等違法行為。
[案例分析]不具備法律意識的“納稅籌劃”是偷稅
某機電經銷公司,于1996年成立,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該公司經理在了解增值稅是憑外購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后,就聘請某大企業的財務主管為其企業進行避稅。該財務主管的第一項工作就是從“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入手。他找到一家經營機電的小規模納稅人(該小規模納稅人為定額征收戶)協商,讓這個小規模納稅人在進貨時,向銷貨方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戶頭填寫機電經銷公司的名稱,然后機電經銷公司把發票拿來抵扣進項稅,從而少繳增值稅稅款。幾個月下來,該機電經銷公司就少繳納增值稅稅款達26萬多元。在年度納稅檢查中,稅務機關通過檢查該企業的庫存商品及款項往來時發現了這個問題,因為進貨沒有庫存,也不存在款項往來,因而被稅務當局認定為故意偷稅行為,企業負責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受到重罰。
從此案可以看出,納稅籌劃必須要依法進行,違背現行稅法而少繳稅款的行為違法。納稅人必須在現行的稅收法律、法規的框架下進行籌劃,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法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