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年一度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工作正在進行。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辦理2009年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35號),《通知》明確,按照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細則》”)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的規定,2010年1月底前應對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但考慮到新規定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戶數較多的實際情況,允許分期分批認定,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認定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造成此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戶數較多的原因,除了認定標準降低(生產企業年銷售額超過50萬元,其他企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個體工商戶首次納入一般納稅人認定范圍。
對納入征稅范圍的“個人”,新《細則》第九條第二款明確,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而舊《細則》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在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的處理上。
新《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而舊《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相比而言,對于個體工商戶,過去銷售額超過標準仍可以按小規模納稅人計稅,有需要按舊《細則》第二十八條個體經營者符合條例第十四條所定條件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分局批準,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一般納稅人認定是可選擇的。而新《細則》下則必須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否則,根據新《細則》第三十四條及國稅函[2008]1079號文件的規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相對于企業,個體工商戶無論是財力、人力還是管理方面都處于完善階段,其財務核算停留在粘貼簿基礎之上,征稅模式主要基于雙定模式(定期定額)。因此,當新《細則》公布之時,更多人還處于觀望階段,因為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可能無法滿足一般納稅人的核算要求。
國稅函[2010]35號文件的出臺,標志著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實踐層面正式加強了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稅務管理,個體工商戶增值稅管理步入了正軌。
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國稅函[2010]35號文件規定,個體工商戶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在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如需使用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的,須待防偽稅控系統升級后方可使用。防偽稅控系統升級的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盡管當前針對個體工商戶的一般納稅人認定還有些細節問題需要解決,新制度下一般納稅人認定辦法尚未出臺,但是廣大個體工商戶仍應正確對待2010年的一般納稅人認定工作。
第一,準確計算并申報2009年度銷售額。
新規定下,個體工商戶的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后其征稅方法不再具有選擇性,這意味著如果不按規定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將會帶來懲罰性征稅,即適用稅率征稅,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比如,某從事零售的個體戶2009年開票銷售收入70萬元,其中2009年底一筆不開票銷售收入20萬元,如果該個體戶按開票額進行申報,因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標準,無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根據新規定,該個體戶不僅要補上20萬元的應稅銷售額,還將對其2010年的銷售額按適用稅率征稅,并不得抵扣進項稅。而按照原來的規定,該個體戶僅對20萬元應稅銷售額補稅即可。因此,個體工商戶應對照稅法規定,仔細檢查2009年度增值稅銷售額是否及時全額申報。
第二,正確計算并申報2010年增值稅應納稅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是按照公歷年度應稅銷售額計算的,因此對于上年度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下一個年度就應按照一般納稅人核算增值稅進銷項,即新辦法是從次年的1月1日起開始適用。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不能因為國稅函[2010]35號文件提出了分期分批一般納稅人認定,就忽視了征稅方法的適用期(即從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應正確計算并申報2010年增值稅應納稅額。
第三,及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對于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按照國稅函[2010]35號文件及相關規定,主動準備相應資料,及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其進項發票認證抵扣,必須是其一般納稅人認定日期之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隨著個體工商戶增值稅管理逐漸步入正軌,特別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降低,廣大個體戶的經營必然受到一定影響,如何適應新的征稅環境、征稅要求,需要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進一步探索、思考和實踐。
值得注意的是,造成此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戶數較多的原因,除了認定標準降低(生產企業年銷售額超過50萬元,其他企業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個體工商戶首次納入一般納稅人認定范圍。
對納入征稅范圍的“個人”,新《細則》第九條第二款明確,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而舊《細則》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在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的處理上。
新《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而舊《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視同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相比而言,對于個體工商戶,過去銷售額超過標準仍可以按小規模納稅人計稅,有需要按舊《細則》第二十八條個體經營者符合條例第十四條所定條件的,經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分局批準,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其一般納稅人認定是可選擇的。而新《細則》下則必須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否則,根據新《細則》第三十四條及國稅函[2008]1079號文件的規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相對于企業,個體工商戶無論是財力、人力還是管理方面都處于完善階段,其財務核算停留在粘貼簿基礎之上,征稅模式主要基于雙定模式(定期定額)。因此,當新《細則》公布之時,更多人還處于觀望階段,因為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可能無法滿足一般納稅人的核算要求。
國稅函[2010]35號文件的出臺,標志著國家稅務總局在稅務實踐層面正式加強了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稅務管理,個體工商戶增值稅管理步入了正軌。
對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國稅函[2010]35號文件規定,個體工商戶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在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如需使用防偽稅控開票子系統的,須待防偽稅控系統升級后方可使用。防偽稅控系統升級的具體安排另行通知。
盡管當前針對個體工商戶的一般納稅人認定還有些細節問題需要解決,新制度下一般納稅人認定辦法尚未出臺,但是廣大個體工商戶仍應正確對待2010年的一般納稅人認定工作。
第一,準確計算并申報2009年度銷售額。
新規定下,個體工商戶的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后其征稅方法不再具有選擇性,這意味著如果不按規定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將會帶來懲罰性征稅,即適用稅率征稅,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比如,某從事零售的個體戶2009年開票銷售收入70萬元,其中2009年底一筆不開票銷售收入20萬元,如果該個體戶按開票額進行申報,因未超過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標準,無須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根據新規定,該個體戶不僅要補上20萬元的應稅銷售額,還將對其2010年的銷售額按適用稅率征稅,并不得抵扣進項稅。而按照原來的規定,該個體戶僅對20萬元應稅銷售額補稅即可。因此,個體工商戶應對照稅法規定,仔細檢查2009年度增值稅銷售額是否及時全額申報。
第二,正確計算并申報2010年增值稅應納稅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是按照公歷年度應稅銷售額計算的,因此對于上年度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增值稅納稅人,下一個年度就應按照一般納稅人核算增值稅進銷項,即新辦法是從次年的1月1日起開始適用。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不能因為國稅函[2010]35號文件提出了分期分批一般納稅人認定,就忽視了征稅方法的適用期(即從201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應正確計算并申報2010年增值稅應納稅額。
第三,及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對于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按照國稅函[2010]35號文件及相關規定,主動準備相應資料,及時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其進項發票認證抵扣,必須是其一般納稅人認定日期之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隨著個體工商戶增值稅管理逐漸步入正軌,特別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降低,廣大個體戶的經營必然受到一定影響,如何適應新的征稅環境、征稅要求,需要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進一步探索、思考和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