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 發布日期:2007年11月15日 字體:【大】【中】【小】 一、業務概述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書》,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核算辦法 2.財務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使用計算機記賬的納稅人)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書》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是否逾期辦理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事項,如逾期辦理則進行違法違章; 。4)經系統錄入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核算辦法及財務會計核算軟件名稱。 2.資料歸檔 |
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 發布日期:2007年11月15日 字體:【大】【中】【小】 一、業務概述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書》,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核算辦法 2.財務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使用計算機記賬的納稅人)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書》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是否逾期辦理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事項,如逾期辦理則進行違法違章; (4)經系統錄入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核算辦法及財務會計核算軟件名稱。 2.資料歸檔 |
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 發布日期:2007年11月15日 字體:【大】【中】【小】 一、業務概述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在領取稅務登記證件后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書》,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核算辦法 2.財務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使用計算機記賬的納稅人)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使用計算機記賬的,應當在使用前將會計電算化系統的會計核算軟件、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資料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證件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報告書》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與附報資料是否一致; 。2)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審核是否逾期辦理財務會計制度及核算軟件備案事項,如逾期辦理則進行違法違章; 。4)經系統錄入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核算辦法及財務會計核算軟件名稱。 2.資料歸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