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期收款銷售會計上比較實質重于形式,所以一次性確認了收入,但是稅法上認為你當時沒有收到錢,所以為了保證稅款萬無一失,會在你實際收到款項的時候讓你納稅,這樣更保險一些,當然發票也會要求你分期開。有時候會計上為了省事,對于整體的東西就一下子全部開具發票了,這個時候稅務局就不管那么所了,他會認為你既然是一次開發票了,肯定是收到錢了,你弄個分期的合同分明是想詐我,所以稅款肯定是一分不少的全部繳納。現在的會計核算更傾向于體現你實際上有多少資產了,對于你實際上收到多少錢不是很關心,這就是說你現在很有能力但是不一定有錢,可以說是給了個相對公平的評價了,所以會計上一次確認收入也就是理所當然的了。這里需要注意一個情況: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因為時間長了,不得不考慮時間價值,也就是說你這筆錢本來可以放到銀行吃利息,就算是利率再低,架不住咱時間長啊,所以利息金額也比較客觀,因此對是否具有融資性質給了個三年的界限來判斷。
三年以上的肯定是相當于是個長期借款和融資行為了,那么會計上就要考慮攤余成本計量,每次收到的款項不一定就是你的實際收入,還需要用實際利率來衡量一下。實際利率怎么計算呢?很簡單:就是你以后收到的現金全部折現,加起來等于現在這個產品的公允價值,計算促會來的實際利率就是你這個融資行為能夠獲得的實際報酬。如果這個報酬比存銀行劃算,你肯定會去做。實際利率攤銷就涉及到攤余成本計算,當期攤銷的計算,實際上只要你知道了“持有至到期投資”實際利率攤銷,那么分期收款銷售的實際利率法就是手到擒來?梢赃@樣來類比:“長期應收款”相當于“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未實現融資收益”相當于“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那么攤余成本=長期應收款-未實現融資收益,那么以后每期都收回一定的錢,這不就是分期收回本金的債券嗎?所以計算的方法就完全等同于持有至到期投資了,因此這里的攤余成本計量并不是新的知識,而是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延伸,現在如果你不明白就返回去看看金融資產,好好搞明白,否則債券等都會搞不清楚。計算當期的攤銷=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攤銷-收回的本金。
借:長期應收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未實現融資收益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貸:財務費用
稅法和會計肯定是存在差異的,也就是會計上當期確認收入了,但是稅法分期確認收入,所以形成的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也就是說應納稅就是以后需要多納稅,本期不用確認那么多收入。如何確認遞延所得稅中級上就不要求了,這里也不做討論了,心里有這樣一個概念就可以了。
三年以上的肯定是相當于是個長期借款和融資行為了,那么會計上就要考慮攤余成本計量,每次收到的款項不一定就是你的實際收入,還需要用實際利率來衡量一下。實際利率怎么計算呢?很簡單:就是你以后收到的現金全部折現,加起來等于現在這個產品的公允價值,計算促會來的實際利率就是你這個融資行為能夠獲得的實際報酬。如果這個報酬比存銀行劃算,你肯定會去做。實際利率攤銷就涉及到攤余成本計算,當期攤銷的計算,實際上只要你知道了“持有至到期投資”實際利率攤銷,那么分期收款銷售的實際利率法就是手到擒來?梢赃@樣來類比:“長期應收款”相當于“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未實現融資收益”相當于“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那么攤余成本=長期應收款-未實現融資收益,那么以后每期都收回一定的錢,這不就是分期收回本金的債券嗎?所以計算的方法就完全等同于持有至到期投資了,因此這里的攤余成本計量并不是新的知識,而是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延伸,現在如果你不明白就返回去看看金融資產,好好搞明白,否則債券等都會搞不清楚。計算當期的攤銷=期初攤余成本×實際利率,期末攤余成本=期初攤余成本+攤銷-收回的本金。
借:長期應收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未實現融資收益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貸:財務費用
稅法和會計肯定是存在差異的,也就是會計上當期確認收入了,但是稅法分期確認收入,所以形成的是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也就是說應納稅就是以后需要多納稅,本期不用確認那么多收入。如何確認遞延所得稅中級上就不要求了,這里也不做討論了,心里有這樣一個概念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