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稅務總局修訂后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總局令〔2006〕17號,以下簡稱“新《辦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1997〕101號,以下簡稱“原《辦法》”)同時廢止。不少個體戶對此非常關切,打電話到江西省上饒市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他們想了解新舊《辦法》的變化,并介紹自己的經營情況,提出是否建賬、如何建賬等問題。坐席員小潘一一進行了解答。
建賬條件發生了變化
對照原《辦法》,可以發現新《辦法》對建賬條件的規定發生了變化,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注冊資金標準提高。原《辦法》規定,“2人(含2人)以上合伙經營且注冊資金達到10萬元以上”應建復式賬;新《辦法》將合伙經營前提取消,只看注冊資金標準。注冊資金達到10萬元應建簡易賬,達到20萬元應建復式賬。
二是取消了請幫工人數的標準。原《辦法》規定,請幫工2人以上應建簡易賬,請幫工5人(含5人)以上應建復式賬;實際上請幫工人數隨著生意的變化而經常發生變化,新《辦法》將此規定刪除,更切合實際,便于操作。
三是提高了銷售額標準。原《辦法》規定,應稅勞務月營業額達到5000元或者月銷售達到10000元應建簡易賬,應稅勞務月營業額達到15000元或者月銷售收入達到30000元應建復式賬;新《辦法》將建簡易賬的月營業額標準提高到15000元,建復式賬的月營業額標準提高到40000元;繳納增值稅的應稅勞務業戶建賬標準與繳納營業稅的業戶相同。此外,還區分了貨物生產與批發或零售不同的標準:從事貨物生產的,月銷售額達到30000應建簡易賬,達到60000元應建復式賬;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月銷售額達到40000元應建簡易賬,達到80000元應建復式賬。
達到標準就要建賬
注冊資金標準,只需看工商登記;月營業(銷售)額標準如何把握?新《辦法》第五條規定其確定方式為“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如果某商品批發個體戶2006年核定月銷售額40000元,核定月繳稅款1600元(40000×4%),2007年開始就應建簡易賬;核定月銷售80000元,核定月繳稅款3200元(80000×4%),2007年開始就應建復式賬。2007年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沒有2006年的核定數可參考,則自己預估月平均營業(銷售)額。顯然,對新辦業戶來說,是否建賬的選擇余地大些。但并不意味著想怎么估就怎么估。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雙定”,就會核定營業(銷售)額,如果核定到一定數額,2008年就必須建賬。頂多也就推遲一年建賬。
簡易賬與復式賬
一是要注意建賬時限。按新《辦法》第八條規定,2006年已經營業戶應在2007年1月15日內建賬,2007年新辦業戶應在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發生納稅義務之日起15日內建賬。
二是明確復式賬與簡易賬的區別。根據《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試行)》,復式賬應設置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等,其中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和總分類賬必須使用訂本式;簡易賬應設置經營收入賬、經營費用賬、商品(材料)購進賬、庫存商品(材料)盤點表和利潤表,采用訂本式。個體工商戶看看自己的注冊資金和營業(銷售)額,對號入座,自己選擇建復式賬或簡易賬,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由于財務會計專業性較強,個體戶可以考慮聘請有資質的財會機構和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
三是要及時報送會計報表。設復式賬的個體戶納稅申報時要報送財務會計報表。月報期限為10天,年報期限為30天。
相關法律責任
一些納稅人之所以不愿建賬,除了缺乏會計能力,怕請會計增加經營成本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指望著“雙定”能定低一點。也確有稅務機關為了減少工作阻力,核定數額普遍偏低的現象存在。但查賬征收是大方向!抖愂照鞴芊ā吩凇岸悇展芾怼币徽聦A辛恕百~簿、憑證管理”一節,要求納稅人依照法律法規和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設置賬簿。違反規定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納稅人應建賬而嫌麻煩不建賬,或應建復式賬而建簡易賬,稅務機關都將會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責令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罰款可達10000元。不要理解為罰點款就可以不建賬,其實是罰款之后還要建賬。
建賬就要建實賬。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做假賬屬于偷稅行為,只要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事實,就構成了偷稅。要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0.5~5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撇開法律責任不說,不建賬未必就真能占便宜。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應建賬而未建賬、雖建賬而擅自銷毀賬簿、雖有賬而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稅務機關都有權核定應納稅額。此核定不同于彼“雙定”。為推動建賬工作,稅務機關完全可能往高點核。到時候既要受罰,又要多納稅,雙重吃虧。所以說,與其被動建賬,不如早主動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