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資金付出
1、審核月度資金計劃
每月28日根據年度費用計劃、相關往來賬及合同——→ 審核管理部門下月資金使用計劃——→匯總資金計劃——→報財務部長審批
注:研究開發中心的合同執行費、行政事務部維修購置費、人力資源部大型培訓費、財務部稅款及利息支出、黨群部群團活動費等預見性較強的專項費用,需在月度資金計劃中報出。
2、審核付款及報賬
(1)根據月度資金計劃核查付款項目——→審核“付款審批單”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登記資金計劃——→出納崗付款
注:付款金額計劃內10萬元以下的,直接傳出納崗付款,計劃內10萬元以上或計劃外款項須經財務部長或財務總監批準。
(2)簽收出納崗傳來的“付款審批單”及銀行付款憑證(或附發票)——→收受管理部門相關人員交來的發票——→審核發票上的審批手續是否完備——→審核銀行票據存根上是否有領用或收款人簽字——→編制記賬憑證
借:管理費用——相關明細科目
貸:銀行存款 ——→傳主管崗復核
注:(1)付款時除預付款項或臨時外出采購的外,須憑發票。
(2)款項付出后,督促支票一星期內報賬,匯票兩星期內報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