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股權投資收益的取得主要有以下兩種:第一,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的股息、紅利性質的投資收益。第二,企業因轉讓或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為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應納稅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轉讓企業股權取得的所得為應納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但何時確認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股權轉讓的應納稅所得額如何確認?股權轉讓的損失何時得以扣除?本文對此作如下分析:
一、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發生及應納稅所得的確認
《企業所得稅法》對何時確認股權轉讓的納稅義務,如何確認股權轉讓行為的應納稅所得,《企業所得稅法》和條例僅作了一般性規定。最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對此作了明確,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例:2006年,甲企業用現金出資1200萬元(持股比例為60%),乙企業以實物出資800萬元(持股比例為40%)共同設立A公司,A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2009年12月,A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為260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2000萬元,未分配利潤600萬元,A公司成立后一直未進行利潤分配。2009年12月,甲企業將持有的A公司股權以1580萬元的價款全部轉讓給B公司,并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協議(協議簽訂之日生效),2010年1月完成股權的變更手續(本例中的企業均為居民企業)。
由于現行稅法對股息、紅利收益和股權轉讓收益實行不一樣的稅收待遇,所以,甲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被投資企業A公司所獲得的利潤是否向股東進行分配,這將影響甲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或損失額的確認并產生稅負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