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況二:A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后,甲企業轉讓股權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不征企業所得稅。
2009年12月,A公司將未分配利潤600萬元向股東進行分配,利潤分配后甲企業股權轉讓應納稅所得為20萬元[1580-(600×60%)-1200]。
股權轉讓應納所得稅額為5萬元(20×25%)。
甲企業在A公司利潤分配后轉讓股權比利潤分配前轉讓股權少繳企業所得稅90萬元(95-5)。
由此說明,體現在留存收益中的稅后利潤對居民企業來說,雖然為免稅收入,但是,如果不進行利潤分配而隨著股權一并轉讓,就不視為免稅收入,因此,在甲公司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1580萬元中,所含的股息、紅利收益360萬元(600×60%)也由免稅收入變成了應稅收入,多交了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