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股權投資損失的確認
企業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如何在所得稅前扣除,自《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引起了大家的關注和爭議!秶叶悇湛偩株P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文件對此從資產損失角度作了規定,企業發生的股權(權益)性投資資產損失,應在按稅收規定實際確認或者實際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例:甲企業2009年度應納稅所得1000萬元(不包括轉讓A公司股權的損失),A公司2009年12月份會計賬面未分配利潤600萬元,2009年12月份,由于該企業尚有其他不良資產,甲企業只能將持有的A公司股權以1250萬元的價款轉讓給B公司。假設,甲企業與B公司在年度內簽訂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的變更手續。
1、甲企業在A公司沒有向股東分配利潤的情況下轉讓股權
甲企業轉讓A公司股權投資所得為50萬元(1250-1200);
應納稅所得1050萬元(1000+50);
應納所得稅262.5萬元(1050×25%)。
2、甲企業在A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后轉讓股權
甲企業轉讓A公司股權投資損失為-310萬元[1250-(600×60%)-1200].
根據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的規定,甲企業2009年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應該在本年度確認并稅前扣除。
應納稅所得690萬元(1000-310);
應納所得稅172.5萬元(690×25%)。
甲企業在A公司利潤分配后轉讓股權比利潤分配前轉讓股權少繳企業所得稅90萬元(262.5-172.5)。
通過上例可以看出,企業股權轉讓時,無論是股權轉讓收益還是股權轉讓損失,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分配予否都是投資企業能否享受所得稅優惠的關鍵,在不影響被投資企業其他經濟利益的情況下,投資企業在發生股權轉讓行為時,應盡量要求被投資企業對獲取的利潤進行分配,以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