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減值,是指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由于存在有形或無形損耗及其他原因,導致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 當固定資產發生減值,并計提減值準備后,企業應當重新復核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預計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并區別情況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 (1)如果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大于其賬面價值,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以前期間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應當轉回,但轉回的金額不應超過原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2)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價值恢復后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 (3)因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調整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對此前已計提的累計折舊不作調整。
轉回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時,按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應計提的累計折舊與因計提減值準備而計提的累計折舊之間的差額,沖減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同時增加累計折舊;按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與不考慮減值因素情況下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孰低者的差額,沖減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和營業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