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例:某企業年收入為2000萬,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為20萬。
新:限制條件1 20X60%=12萬 限制條件2 2000X5‰=10萬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可以扣除1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