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會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茖W、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完善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 通過全國統一**,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制度。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后,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第五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取得初級資格。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一)助理會計師:大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二年;中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四年;不具備規定學歷,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五年。(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會計員職務。取得中級資格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會計師職務。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與評審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第六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二)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三)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四)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第七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第八條 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五)取得博士學位。第九條 對通過全國統一的**,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并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木資格**。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工作,由財政部、人事部共同負責。財政部負責擬定**科目、**大綱、**命題、編寫**用書,組織實施**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人事部負責審定**科目、**大綱和試題,會同財政部對**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準。各地的**工作,由當地財政部門、人事部門共同負責。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中級資格**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財政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三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第十三條 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一)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二)**期間有違紀行為。第十五條 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第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境外人員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有關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后,另行規定。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聯合頒布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暫行規定》同時廢止。財政部、人事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下發的有關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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