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建便函[2012]3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財政部關于煤層氣(瓦斯)開發利用補貼的實施意見》(財建[2007]114號)精神,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做好煤層氣(瓦斯,以下簡稱煤層氣)開發利用補貼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1年煤層氣開發利用補貼資金清算 (一)根據《關于煤層氣(瓦斯)開發利用補貼的實施意見》(財建[2007]114號)、《關于組織申報煤層氣(瓦斯)開發利用財政補貼資金的通知》(財辦建[2011]35號)規定條件和2011年煤層氣實際抽采利用情況,企業提出2011年煤層氣抽采利用補貼資金清算申請,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煤層氣的開采、銷售、自用等,填制《煤層氣抽采利用財政補貼資金清算表》、《煤層氣抽采情況表》、《煤層氣利用情況表》(分別見附件1、2、3),并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同時,首次享受補貼的企業需提供營業執照、采礦證或探礦權許可證的復印件及相關有效憑證。 (二)地方企業于2月底前將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上報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所在地財政部門對清算項目進行核實,填制《煤層氣抽采利用財政補貼資金清算匯總表》(見附件4),于3月15日前報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簽署意見后,連同企業清算表及相關憑證材料一并于4月底前報財政部(經濟建設司)。中央企業于2月底前將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上報項目所在地專員辦,經專員辦審核簽署意見后,于4月底前報財政部。 (三)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專員辦應按有關政策要求,嚴格把關,結合企業定期上報當地有關部門的煤層氣抽采利用情況,采取書面審查、現場核查、專家質詢、查閱原始憑證等方式,重點審核企業所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申請清算企業及項目是否符合政策規定、補貼資金是否合理等。對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企業,將扣回補貼資金,并取消申請資格,情節嚴重的,視情況將有關材料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對把關不嚴、審核不力,導致虛報冒領財政補貼資金的地區,將按規定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扣繳補貼資金以及暫停該地區中央財政可再生能源補助資金申報資格等處罰。 二、2012年煤層氣開發利用情況預計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結合2011年煤層氣開發利用情況和企業2012年生產經營及煤層氣抽采利用計劃,預計本。▍^、市)2012年全年煤層氣開發利用量及財政補貼資金需求,并填寫《2012年煤層氣抽采利用預計情況表》(見附件5),與清算情況一并上報。 附件:1、煤層氣抽采利用財政補貼資金清算表 2、煤層氣抽采情況表 3、煤層氣利用情況表 4、煤層氣抽采利用財政補貼資金清算匯總表 5、2012年煤層氣抽采利用預計情況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企業:
根據《財政部關于煤層氣(瓦斯)開發利用補貼的實施意見》(財建[2007]114號)精神,為加強財政資金管理,做好煤層氣(瓦斯,以下簡稱煤層氣)開發利用補貼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1年煤層氣開發利用補貼資金清算
(一)根據《關于煤層氣(瓦斯)開發利用補貼的實施意見》(財建[2007]114號)、《關于組織申報煤層氣(瓦斯)開發利用財政補貼資金的通知》(財辦建[2011]35號)規定條件和2011年煤層氣實際抽采利用情況,企業提出2011年煤層氣抽采利用補貼資金清算申請,內容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煤層氣的開采、銷售、自用等,填制《煤層氣抽采利用財政補貼資金清算表》、《煤層氣抽采情況表》、《煤層氣利用情況表》(分別見附件1、2、3),并對上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同時,首次享受補貼的企業需提供營業執照、采礦證或探礦權許可證的復印件及相關有效憑證。
(二)地方企業于2月底前將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上報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所在地財政部門對清算項目進行核實,填制《煤層氣抽采利用財政補貼資金清算匯總表》(見附件4),于3月15日前報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簽署意見后,連同企業清算表及相關憑證材料一并于4月底前報財政部(經濟建設司)。中央企業于2月底前將清算報告及相關材料上報項目所在地專員辦,經專員辦審核簽署意見后,于4月底前報財政部。
(三)各級財政部門和有關專員辦應按有關政策要求,嚴格把關,結合企業定期上報當地有關部門的煤層氣抽采利用情況,采取書面審查、現場核查、專家質詢、查閱原始憑證等方式,重點審核企業所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申請清算企業及項目是否符合政策規定、補貼資金是否合理等。對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企業,將扣回補貼資金,并取消申請資格,情節嚴重的,視情況將有關材料移交相關部門進行處理;對把關不嚴、審核不力,導致虛報冒領財政補貼資金的地區,將按規定視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扣繳補貼資金以及暫停該地區中央財政可再生能源補助資金申報資格等處罰。
二、2012年煤層氣開發利用情況預計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結合2011年煤層氣開發利用情況和企業2012年生產經營及煤層氣抽采利用計劃,預計本。▍^、市)2012年全年煤層氣開發利用量及財政補貼資金需求,并填寫《2012年煤層氣抽采利用預計情況表》(見附件5),與清算情況一并上報。
附件:1、煤層氣抽采利用財政補貼資金清算表
2、煤層氣抽采情況表
3、煤層氣利用情況表
4、煤層氣抽采利用財政補貼資金清算匯總表
5、2012年煤層氣抽采利用預計情況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結合2011年煤層氣開發利用情況和企業2012年生產經營及煤層氣抽采利用計劃,預計本省(區、市)2012年全年煤層氣開發利用量及財政補貼資金需求,并填寫《2012年煤層氣抽采利用預計情況表》(見附件5),與清算情況一并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