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地稅務機關要求企業匯算清繳時履行關聯申報
2008年12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14號),《通知》要求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同時,在2009年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 號,以下簡稱“2號文”)單列第二章關聯申報再次強調: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包括《關聯關系表》、《關聯交易匯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產表》、《固定資產表》、《融通資金表》、《對外投資情況表》和《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然而,在過去的征管實踐中,很多企業并沒有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各地稅務機關也不重視對關聯申報的管理。不過,企業在進行2011年匯算清繳時可要特別注意,各地稅務機關已經開始重視關聯申報了,紛紛在其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文件中或單獨發文要求有關聯業務往來的納稅人在其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2008年12月5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14號),《通知》要求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同時,在2009年1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 號,以下簡稱“2號文”)單列第二章關聯申報再次強調: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包括《關聯關系表》、《關聯交易匯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產表》、《固定資產表》、《融通資金表》、《對外投資情況表》和《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然而,在過去的征管實踐中,很多企業并沒有按規定進行關聯申報,各地稅務機關也不重視對關聯申報的管理。不過,企業在進行2011年匯算清繳時可要特別注意,各地稅務機關已經開始重視關聯申報了,紛紛在其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文件中或單獨發文要求有關聯業務往來的納稅人在其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同時報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