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讓探礦權、采礦權列入營業稅征稅范圍
財稅【2012】6號文件學習體會兼談總局2011年47號公告
正月里,正月正,正月十五鬧花燈,過完正月十五,年就算過去了,正月十五的晚上,到父母那里吃飯,就聽得窗戶外,炮聲震天,煙花彌漫,似乎比除夕之夜那天還要熱鬧,人們在留戀著這個難得的假期。這個春節,就算是喜氣洋洋波瀾不驚的過去了,但也有不和諧之音,我的老家是個鐵礦豐富的山區縣,礦老板很是發財,礦老板的野蠻開采,不僅給環境造成了破壞,年前臘月20幾的突發礦難,更是死難7人之多,震驚四周,這些年,富豪階層以房地產和礦老板的瘋狂崛起作為特征,使得經濟層面的調控,總是“按期葫蘆起了瓢”,哎,經濟層面的大事情,不再感慨,且說說采礦權、談礦權的稅收問題吧!
2012年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6號)文件(以下簡稱6號文件),規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將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納入營業稅征收范圍!稜I業稅稅目注釋》(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的基本特征是“正列舉”,即凡是列舉在稅目中的繳納營業稅,沒有列入稅目中的不繳納營業稅,而不能根據業務性質“以此類推”,在該稅目注釋中,諸如探礦權、采礦權未納入營業稅征收范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段時期以來,我國以探礦權、采礦權為代表的自然資源使用權交易活躍,造就了一批“資源富豪”,自然資源使用權交易活躍的現狀與其未納入營業稅征管范圍不相適應,6號文件明確了該事項。筆者以探礦權、采礦權為例,并結合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47號公告,試對該文件解讀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