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探礦權、采礦權的企業所得稅攤銷問題
探礦權、采礦權入營業稅稅目已成定局,而其企業所得稅的攤銷問題并未明確。
而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以及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是不同的概念,簡單的來說使用費按照每年平方公里繳納,而無論探礦權價款還是采礦權價款均按照儲量來繳納。財政部的財會字【1999】40號文件明確了探礦權和采礦權的會計處理,在新會計準則下《石油天然氣會計準則》對此進行了重新界定,該準則同時規定其他礦產品企業科參照本準則執行,但由于其他礦產品企業有其自身的特征,因此目前其他礦產品企業的會計處理,財政部并沒有完全統一的規定,實踐中還要參照財會字【1999】40號文件!镀髽I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61條規定:從事開采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目前,財政部、總局雖然出臺了財稅【2009】49號文件,但該文件只適用于油氣田企業,對其他礦產品企業尚無具體規定。筆者認為,探礦權和采礦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應該參照會計,但是也不應該一味服從會計,應該按照企業所得稅的自身規律核算:
(一)探礦權使用費與探礦權價款
無論探礦權使用費還是探礦權價款,財會字【1999】40號文件均要求計入“地質成果”科目,而新會計準則則傾向于計入“礦區權益”科目,以上均屬于資產類科目,《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對無形資產的定義為,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而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符合此定義特征,應該定義為無形資產來進行歸集,并且按照探明儲量的開采時間進行攤銷,如最終沒有形成礦區,則一次性轉入當期損益。
雖然探礦權使用費是按照每年平方公里來繳納,按照收益性應該資本化,但由于探礦期間資產尚未形成,因此同探礦權價款一同計入無形資產,未來按照產量法攤銷。
(二)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
1、采礦權使用費
采礦權使用費繳納當時已經有礦產品開采,根據收益性原則,采礦權使用費直接計入管理費用。
2、采礦權價款
采礦權價款計入無形資產,按照探明儲量除以年產量攤銷。例如,臨汾市地稅局規定:煤炭企業通過交納采礦權價款取得采礦權,其交納的采礦權價款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在采礦權受益期內分期平均攤銷。采礦權受益期按國土資源部門核實的煤炭資源儲量除以煤炭工業部門核定的煤礦年生產能力所得的年限計算。非煤礦山資源整合和有償使用工作中采礦權價款的攤銷參照上述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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