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住房補貼或提租補貼,以及租賃住房給職工住宿所發生的支出,能否直接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屬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因此,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住房補貼或提租補貼,以及租賃住房給職工住宿所發生的支出均屬于職工福利費支出,應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稅收規定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屬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因此,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住房補貼或提租補貼,以及租賃住房給職工住宿所發生的支出均屬于職工福利費支出,應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疇,并按稅收規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