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給職工的通信費、交通費補貼、防暑降溫費、職工住房補貼或提租補貼,以及租 賃住房給職工住宿所發生的支出,能否直接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 [2009]3 號)規定,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 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 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 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屬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 費。因此,發給職工的通信費、交通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住房補貼或提租補貼, 以及租賃住房給職工住宿所發生的支出均屬于職工福利費支出,應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范 疇。企業發生的上述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14%的部分,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