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
(一)記入開辦費的具體內容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工資福利費用:包括人員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
(2)差旅費:包括市內交通費和差旅費。
2、企業注冊登記費:主要包括工商登記費、驗資費、稅務登記費、公證費等。
3、籌資費用:主要是指籌資支付的手續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
4、人員培訓費:
(1)選派職工外出參加培訓的費用。學會計論壇bbs.xuekuaiji.com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費用。
5、企業資產的折舊、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1)籌建期間發生的辦公費、印刷費、電話費、招待費;
(2)印花稅(可能還會發生車船使用稅、房產稅);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如咨詢費、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二)不列入開辦費范圍的支出
1、取得各項資產所發生的費用。如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支付的運費、安裝費、保險費和購建時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咨詢費、招待費等支出。
3、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因專門借款而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匯兌差額并符合資本化條件)。
二、開辦費的歸集和攤銷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第五款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㈠開辦費的歸集
⒈《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凡在折舊范圍內固定資產,只要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都應按月提取折舊,而不分企業是否正式開始生產經營。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2.《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六條對無形資產的攤銷做出了規定:"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其攤銷的開始時間是"取得當月",而不論是在籌建期間還是生產經營期間取得。
㈡開辦費的攤銷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將開辦費一次性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年終要進行納稅調整。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
1、發生的費用支出
借: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2、籌建期結束,攤銷時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