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修訂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工資性支出做出了這樣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應作為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這里提到“受雇員工”的勞動報酬也應作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笆芄蛦T工”是指企業與員工之間存在雇傭關系!肮蛡蜿P系”則是指受雇人利用雇傭人提供的條件,在雇傭人的指導下,以自身的技能為雇傭人提供勞動,并由雇傭人支付勞動報酬的法律關系。雇傭法律關系是雇傭人與雇工之間依口頭或書面的雇傭合同而形成的法律關系,不以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為前提(雇傭關系屬民法范疇,勞動合同關系屬勞動法范疇)。因而企業因經營需要臨時雇傭人員為其工作而支付的報酬,即使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用工資單形式支付并在稅前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2年第l5號)第一款規定: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