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條 股東交繳出資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執一份。
第十條 公司應置備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實繳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六)其他股東轉讓股權時有優先認購權;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