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秋時期,魯國適應土地私有制發展實行的“初稅畝”,標志著我國稅收從雛形階段進入了成熟時期。春秋之前,沒有土地私有制。由于生產力的發展,到春秋時期,在公田以外開墾私田增加收入,于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了“初稅畝”,宣布對私田按畝征稅,即“履畝十取一也。 “初稅畝”首次從法律上承認了土地私有制,是歷史上一項重要的經濟改革措施,同時也是稅收起源的一個里程碑。
除上述農業賦稅外,早在商代,我國已經出現了商業手工業的賦稅。商業和手工業在商代已經有所發展,但當時還沒有征收賦稅,即所謂“市廛而不稅,并譏而不征!钡搅酥艽瑸檫m應商業、手工業的發展,開始對經過關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關市之賦”,對伐木、采礦、狩獵、捕魚、煮鹽等征收“山澤之賦”。這是我國最早的工商稅收。
二、稅收的發展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經濟情況的變化,稅收也經歷了一個從簡單到復雜、從低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從稅收的法制程度、稅制結構、征納形式等幾個方面,能夠較充分地反映稅收的發展情況。
(一)稅收法制程度的發展變化
稅收法制程度的發展變化,體現在行使征稅權力的程序演變方面,以此為標準,稅收的發展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四個時期:
1.自由納貢時期。在奴隸時期,國家的賦稅主要來自諸侯、藩屬自由貢獻的物品和勞力。從稅收的法制觀點看,這種以國家征稅權和納貢者自由納貢相結合的方式所取得的稅收,只是一種沒有統一標準的自愿捐贈,還不是嚴格意義的稅收,只是稅收的雛形階段。
2.承諾時期。隨著國家的發展、君權的擴大,財政開支和王室費用都隨之增加。單靠自由納貢已難以維持,于是封建君主設法增加新稅。特別是遇有戰爭等特別需要,封建君主更需要開征臨時稅以應急需。當時,由于領地經濟仍處主導也位,王權有一定的限制,課征新稅或開征臨時稅,需要得到由封建貴族、教士及上層市民組成的民會組織的承諾。
3.專制課征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逐步發展,封建國家實行了中央集權制度和常備軍制度。君權擴張和政費膨脹,使得國君不得不實行專制課征。一方面籠絡貴族和教士,尊重其免稅特權,以減少統治階級內部的阻力;另一方面則廢除往日的民會承諾制度,不受約束地任意增加稅收。稅收的專制色彩日益增強。
4.立憲課稅時期。取消專制君主的課稅特權曾是資產階級革命的重要內容之一。資產階級奪取政權以后,廢除封建專制制度和教會的神權統治,實行資產民主制和選舉制。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不論是采取君主立憲制,還是采取議會共和制,一般都要制定憲法和法律,實行法治,國家征收任何稅收,都必須經過立法程序,依據法律手續,經過由選舉產生的議會制定。君主、國家元首或行政首腦不得擅自決定征稅,人人都有納稅義務,稅收的普遍原則得到廣泛的承認,公眾有了必須依照法定標準評定課征的觀念。
稅收制度結構的發展變化,體現在各社會主體稅種的演變方面。歷史上的稅制結構的發展變化,大體上可以劃分為四個階段:
1.以古老的簡單直接稅為主的稅收制度。在古代的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由于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商品貨幣經濟不發達,國家統治者只采取直接對人或對物征收的簡單直接稅。馬克思指出:“直接稅,作為一種最簡單的征稅形式,同時也是一種最原始古老的形式,是以土地私有制為基礎的那個社會制度的時代產物!比缛祟^稅,按人口課征;土地稅,按土地面積或土地生產物課征;對各種財產征收的財產稅,如房屋稅等。當時雖然也有對城市商業、手工業及進出口貿易征收營業稅、物產稅、關稅,但為數很少,在稅收中不占重要地位。
2.以間接稅為主的稅收制度。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后,由于簡單的稅制已不能滿足財政的需要,因而利用商品經濟日益發達的條件,加強對商品和流通行為課征間接稅,形成了以間接稅為主的稅收制度,征收間接稅既可將稅收轉嫁給消費者負擔,又有利于增加財政收入,馬克思曾說:“消費稅只能隨著資產階級統治地位的確定才得到充分發展。產業資本是一種靠剝削勞動來維持,再生產和不斷擴大自己的持重而節儉的財富。在它手中,消費稅是對那些只知消費的封建貴族們的輕浮、逸樂的揮霍的財富進行剝削的一種手段。”
3.以所得稅為主的稅收制度。隨著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展,社會矛盾和經濟危機日益加深,國家的財政支出亦隨之增加。資產階級國家深感廣泛而過分課征間接稅,對資本主義經濟發展和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也帶來不利的影響。首先,對商品的流轉額課征的間接稅,在商品到達消費者手中之前,往往要經過多次流轉過程,每次流轉都要征稅,流轉次數越多,征稅額越大,商品的價格也越高。這種情況很不利于企業的市場競爭和擴大再生產。其次,對消費品課征間接稅,相應地提高了消費品價格,這就迫使資本家必須提高工人的名義工資。而提高工資又會提高生產成本,從而影響資本家的經濟利益。而且過分擴大間接稅的課征范圍,還會引起無產階級及勞動人民的反抗。資產階級為了維護本階級的根本利益、增加財政收入、適應國家的財政需要,不得不考慮稅制的改革。因此,18世紀未,英國首創所得稅。以后時征時停,直至1842年開始確定所得稅為永久稅。在其后各國先后仿效,逐漸使所得稅在各國稅收收入中占主要地位。
4.以所得稅和間接稅并重的稅收制度。這種稅收制度,在發展中國家使用得比較普遍,少數發達國家間接稅也占一定比重,如法國,自50年代以來,增值稅一直是主要稅種。自1986年美國里根政府稅制改革以后,發達國家鑒于過高的累進所得稅率,不但影響投資者的投資積極性,而且還影響腦力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因而普遍降低個人及公司所得稅稅率。但因政府的財政支出又不能隨之減少,所以一方面需要擴大所得稅稅基,另一方面又只能有選擇地增加間接稅的征收。于是,一些國家出現間接稅有所發展的趨勢。
稅收征納形式的發展變化,體現為力役、實物和貨幣等征收實體的發展演變。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初期,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物物交換是其主要特征,稅收的征收和繳納形式基本上以力役形式和實物形式為主。在自然經濟向商品貨幣經濟過渡的漫長封建社會中,對土地課征的田賦長期都是以農產品為主。盡管對商業、手工業征收的商稅和物產稅,以及對財產或經營行為征收的各種雜稅,有以貨幣形式征收的,但貨幣征收形式在當時還不占主要地位。直到商品經濟發達的資本主義社會,貨幣經濟逐漸占據統治地位,貨幣不但是一切商品和勞務的交換媒介,而且稅收的征收繳納形式都以貨幣形式為主。其他實體的征收形式逐漸減少,有的只在個別稅種中采用。
稅收地位和作用的發展變化,體現為稅收收入的財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的變化及其對經濟的影響。在資本主義以前的封建社會制度下,財政收入中特權收入不足時,才征收賦稅。但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發展,資產階級民主政治取代封建專制制度,特權收入逐漸減少,稅收收入在財政收入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成為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利潤在財政收入中所占較大比重的地位被稅收取而代之。隨著稅收地位的變化,稅收作用已從過去籌集資金滿足國家各項支出的需要,發展成為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稅收在促進資源優化配置、調節收入分配、穩定經濟等方面起著重要作用。雖然西方國家再次提出了所謂稅收的中性原則,但稅收調控經濟的作用仍是不容否定的。
(五)稅收征稅權力的發展變化
稅收征稅權力的發展變化,體現在國家稅收管轄權范圍的演變方面。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以及資本主義社會初期,由于國家之間經濟往來較少,征稅對象一般不發生跨國轉移,因此,國家稅收管轄權只局限于一國領土之內,稱為地域管轄權階段。到了資本主義社會中期之后,國際交往日益增多,跨國經營逐步發展。這種生產經營的國際化必然帶來納稅人收入的國際化。一些國家為維護本國的利益,開始對本國納稅人在國外的收入征稅和對外籍人員在本國的收入征稅。這實際等于征稅權力超過了領土范圍,而主要以人的身份和收入來源確定是否屬于一國的稅收管轄權范圍之內。這種被擴大了的稅收管轄權等于延伸了稅收征收權力,即從地域范圍擴大到人員范圍。現在以人員為確定標準的管轄權即居民或公民管轄權,已在各國廣泛應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