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包括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按照實現的銷售收入和按規定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應付利潤”等科目;按照當期的銷售額和規定稅率計算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產品銷售收入”、“商品銷售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發生的銷售退回,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3.利用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進行投資。企業自產、委托加工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5.無償贈送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無償贈送他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借記“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6.隨同產品出售的包裝物。隨同產品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規定應繳增值稅,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企業逾期未退回的包裝物押金,按規定應繳增值稅,借記“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