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并不是企業所有的研究開發活動都可以加計扣除。
v 根據【國稅發[2008]116號】第三條的規定, 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