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 只有八種符合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費用才可以加計扣除。
v 根據(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的規定,企業從事符合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v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v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v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v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v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v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v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v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v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試點政策》(財稅[2013]13號)
v 在保持原企業研發費用扣除范圍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范圍,新增了在職直接研發人員的“五險一金”,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