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 第六條 對企業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凡符合上述條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所謂符合條件,包括委托外部研究開發的項目成果應為企業擁有,且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發生金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v 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受托方提供的明細也要按自主研發的要求加計扣除。)
v 高新企業審核,按照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發生額的80%進行高新技術口徑的歸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