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混合性投資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混合性投資業務,按下列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對于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利息,投資企業應于被投資企業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被投資企業應于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支出,并按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二)對于被投資企業贖回的投資,投資雙方應于贖回時將贖價與投資成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益,分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發生的已進行稅務處理的混合性投資業務,不再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