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國稅發【1997】1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和單位來文、來電請示,要求對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
股本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
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股份制企業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
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
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
通知》(國稅發〔1994〕 08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沒有執行的要盡快糾正。派發紅
股的股份制企業作為支付所得的單位應按照稅法規定履行扣繳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