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稅【1999】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 成果轉化法》,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
研究開發高新技術,轉化科技成果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科研機構的技術轉化收入繼續免征營業稅,對高等學校的技術轉讓收入自 1999年5月1日起免征營業稅。
二、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 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 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
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 納個人所得稅。
有關此項的具體操作規定,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