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銷售方式是分期收款的會計處理
發布時間:2014-04-29 14:51 | 所屬欄目:會計基礎 | 瀏覽次數:1900
分期收款是企業銷售方式的一種。其特點為:銷售的產品價格較高,收款期較長,收取貨款有一定的風險。會計制度規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的產品,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收入實現。根據〈消費稅實施細則〉第八條和〈增值稅實施細則〉第三 十條規定:納稅人采取賒銷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合同規定 收款日期的當天。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會計制度中產品銷售收入實現的時 間相同。
例如:A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汽車。銷售汽車1輛,售價20萬元,分五年收回,每 年收20%,汽車成本為15萬元,增值稅率17%,消費稅率5%,其帳務處理如下:
1、發出汽車:
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15萬元
貸:存貨 15萬元
2、按合同收到一期貨款:
銷售額=20萬元X20%=4萬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4X17%=0.68萬元
消費稅=4X5%=0.2萬
借:銀行存款 4.68萬元
貸:銷售收入 4萬元
應交稅金--增值稅--銷項稅 0.68萬元
借:銷售稅金及附加 0.2萬元
貸:應交稅金 0.2萬元
3、結轉成本
產品銷售成本=15X20%=3萬元
借:產品銷售成本 3萬元
貸:分期收款發出商品 3萬元
以后各期貨款的收回,按分錄的2、3步驟進行帳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