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途徑
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途徑企業間直接借貸為法律所禁止,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因此,在不采取直接借貸方式的情況下可以采取變通方式,有的情形下雖然也增加了融資成本,但可解決企業間直接借貸的合法性問題。
(一)委托貸款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托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的規定,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托人自行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的難題。它是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產物,是一種變相的直接企業借貸。由于商業銀行將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所以會增加交易成本。但通過此方式可以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由于企業有權決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對企業來說擁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方式。
。ǘ┬磐匈J款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托人以信托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信托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托人確定的,信托貸款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間借貸關系,因為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給誰。
。ㄈ┢渌兺ǚ绞匠鲜鰞煞N法律明確規定的方式以外,在實踐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變通方式,在形式上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從而達到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1、改變法律上的借貸主體除法律限制的幾種情形外,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個人為中介,將擬進行借貸的企業連接起來,從而實現企業之間資金融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將資金借給個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稱實際借款方)。同時要求實際借款方為個人的該筆借款,向出借人提供連帶擔保。如果個人不能還款時,則出借方追索個人借款人,并同時要求實際借款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維護了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后貸,存貸結合企業可以將資金存入銀行,然后用存單為特定借款人作質押擔保,實現為特定借款人融資的目的。同時,出資人可以收取有償擔保費,這是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是出借人,擬出借資金方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擔保人,并不違背相關法律的規定。但這種借貸安排對銀行和出資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為這會增加借款的借貸成本。
3、通過買賣合同中的回購安排實現企業之間融資的目的在買賣合同中安排回購條款,“買方”向賣方“預付貨款”后,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購條款成就時,又向賣方收回“貨物、貨款”及利息或違約金。通過形式上的買賣合同,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企業借貸的法制建設展望
禁止企業之間借貸,剝奪了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和對自有資金的有效利用;谄髽I之間融資的實際需求,在不危害整體金融秩序的前提下,堵不如疏。正是在此基礎上,《貸款通則》修改稿征求意見稿明確刪除禁止企業之間借貸的規定?梢哉雇,在不久的將來,在政府有效監管下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是完全可以預期的。
企業間借貸的效力
對于企業間借貸,目前并沒有明確的有關其合法性的法律方面的依據,行政法規方面的也只有一個,即國務院于1998年7月13日發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其中第五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其他有關其合法性方面的依據多數散存于國家有關的金融規章或政策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中。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其中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 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關于企業間借貸的效力,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其為無效。但法院在認定企業間借貸無效時,由于企業間借貸形式的不同而援引不同的依據。
對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現出來的企業間借貸,法院一般認為其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法規(即《貸款通則》)而無效,如北京市一中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8282號判決書:“關于《借款合同》的效力。因杰諾仕公司屬非金融機構,其不具備發放貸款的經營范圍,因此其與深圳盧堡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違反了我國有關金融法規,應確認無效!。但是,可能出于對《貸款通則》效力層次的考慮,有的法院也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認定其無效。有的法院也直接以違反《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關于“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益”的規定而確認無效。
名為聯營實為非法借貸。法院一般根據出借人有無參與共同經營和承擔風險來判斷到底是否屬于真正的聯營合作。法院在判決書中多援引《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法[經]發[1990]27號)。由于該司法解釋相關條款規定“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币虼,司法實踐中,有法院也徑直以雙方協議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為由,確認合同無效。
另外,大多地方法院也徑直判令借款人歸還本金和同期銀行利息。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幾類金融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粵高法發[1999]26號):“三、關于企業之間借貸應否計息及民事制裁問題:對企業之間的非法借貸糾紛案件……當事人除返還本金外,還應支付占用該款期間的利息,但利息全部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同時,對出借方已取得的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息部分的款額,應沖抵本金或未付的利息!焙D戏ㄔ阂仓С址颠資金占用期間的法定利息。如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基建修繕中心與海南建成房地產開發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中海南高院認為:“依照法律關于依合同無效取得的財產應予以返還的規定,建成公司應當向修繕中心返還借貸本金,使用該資金期間的費用應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1年期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保▍⒁姾D鲜「呒壢嗣穹ㄔ海2004)瓊民二終字第17號判決書)。江蘇法院持同樣主張!督K省高級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一)》第三十四條規定:“在無效借款合同中,對于已經償還的款項中按高息結算的部分,應將超過正常利息的部分沖抵本金!币簿褪浅姓J無效借款合同的正常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