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納交接,一般由會計負責人監交,前任出納必須將手中未記帳的單據登記入帳.然后填寫一式三份的交接清單,內容包括:1、列明支票張數及支票號碼。2、現金金額及票面額。3、發票張數及號碼。4、帳簿名稱及冊數。5、印章及其他類物品。交接雙方核對無誤后,交、接雙方及監交人三方簽字蓋章,各保留一份交接清單備查
應聘了會計崗位在交接過程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將尚未處理完畢的業務,處理完畢。一般將交接截至期放在月末,這就是說,將月底之前的憑證、帳簿、報表等編制登記完畢。
2.。整理保管的各種會計資料(如憑證、帳簿、報表等)和各種會計物品(如證件、發票、印章、電算化密碼等),并列示于交接清單上。
3。整理尚無法處理的業務,列示于交接清單上,注明已處理的程度、相關的憑證資料等。
4。交待其他相關事宜,比如相關工作聯系部門(包括企業內部和外部)聯系人的聯系方式、相關會計處理的流程方法等等。這些內容視你的具體情況而定,以將你工作的內容交待清楚為準。
打印交接清單,一式三份。按照交接清單交接工作,交接無誤后,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各自簽章,各執一份交接清單。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作好移交準備
(一)已經受理的經濟業務尚未填制會計憑證,應當填制完畢。
(二)尚未登記的帳目,應當登記完畢,并在最后一筆余額后加蓋經辦人印章。
(三)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四)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它會計資料和物品;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時,必須專人負責監交。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步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冊中注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該編制銀行存款帳戶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戶余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戶余額核對相符;必要時,要抽查個別帳戶的余額,與實物核對相符,或者與往來單位、個人核對清楚。
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它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從事會計電算化工作的,要對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接替人員應當繼續使用移交的會計帳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帳,以保持會計記錄的連續性。
低值易耗品的三種攤銷方法都可以用嗎?
答首先是攤銷方法問題: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攤銷方法有“一次攤銷法”和“分次攤銷法”。這里的“分次攤銷法”包括“五五攤銷法”、“分期平均攤銷法”和“降等攤銷法”。
其次是攤銷核算的操作問題:
“分次攤銷法”下,要求在“低值易耗品”帳戶下設置“在庫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攤銷”三個二級帳戶,分別核算庫存未用低值易耗品成本、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的歷史成本和已用低值易耗品的價值攤銷額。
再次是低值易耗品控制問題:
在“一次攤銷法”下,由于在低值易耗品初次投入使用時就一次性將其全部價值計入有關成本、費用,帳面不再反映已投入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因此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壽命期內,已用而尚未報廢的低值易耗品就形成了帳外資產,這無疑增加了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難度。同時,“一次攤銷法”也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尤其是對大額、耐用低值易耗品。而“分次攤銷法”則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最后是“五五攤銷法”問題:
在三種分次攤銷法中,“五五攤銷法”的會計核算操作最簡便,它既不需要象“分期平均攤銷法”那樣要求確定攤銷期限,也不需要象“降等攤銷法”那樣要求確定低值易耗品等級及各等級單位價值標準,只需在低值易耗品投入使用和報廢時各攤銷其價值的50%就行了。此外,與“一次攤銷法”相比,“五五攤銷法”下,不會形成帳外資產。
但,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壽命期的后半程,“五五攤銷法”會導致“資產負債表”中虛列資產。因為,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壽命期的后半程,其實際價值已低于其帳面價值(即:其實際價值已低于其原取得成本的50%),會導致這段時間少計成本、費用,以致在“資產負債表”中虛列“存貨”金額以及在“損益表”中虛列利潤。這顯然不符合謹慎性原則要求。或許這也正是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下多數人不愿采用“五五攤銷法”的真正原因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在實際工作中怎樣執行?對會計核算有什么影響?
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一) 合同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
(二) 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三) 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
攤銷無形資產價值時:
借:管理費用——無形資產攤銷
貸:無形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