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節 預算法律制度
☆考點總結
一、預算法律制度的構成
體系 |
通過時間 |
施行時間 |
地位 |
《預算法》 |
1994.3.22 |
1995.1.1 |
在財政法的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 |
《預算法實施條例》 |
1995.11.2 |
1995.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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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預算組織程序
四個環節:編制、審批、執行、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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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 |
預算年度 |
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單) |
預算編制依據 |
中央預算和地方各級政府預算:參照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收支預測進行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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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 |
人民代表大會 |
中央預算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
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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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
執行部門 |
各級政府、各級政府財政部門、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國家金庫、各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多選) |
調整 |
調整原因 |
⑴增加支出 |
預算調整的審批 |
中央、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批。 |
第二節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考點總結
政府采購★★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
主體范圍 |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
資金范圍 |
政府采購資金為財政性資金=財政預算資金+預算外資金+財政資金相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多) |
集中采購目錄 |
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國務院確定并公布; |
對象 |
貨物、工程和服務 |
原則 |
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三公一誠)(多選) |
功能 |
⑴節約財政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
政府采購方式★★(多) |
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詢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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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 |
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的方式,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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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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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 |
邀請3家以上供應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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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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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 |
與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談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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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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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 |
唯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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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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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價 |
是指只考慮價格因素,要求采購人向3家以上供應商發出詢價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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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范圍:貨物規格、標準單一、現貨貨源充足而且價格變動幅度比較小的采購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