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期末計量
會計準則 | 稅 法 |
①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②存貨跌價準備可以轉回。 ③存貨已經銷售,應同時結轉對其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 除規定外,企業提取的各種跌價、減值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
分析:已提取減值準備的,納稅申報時調增所得,以后沖銷的準備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納稅調整方法為: 年末余額一年初余額>0,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年末余額一年初余額; 年末余額一年初余額<0,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年初余額一年末余額。 |
問: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扣除。請問哪些準備金不得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3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4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6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62號】
除此之外的減值準備不能稅前扣除,即以下準備金不得稅前扣除: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減值、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投資性房地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工程物資)減值準備、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礦區權益減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