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5】
某公司自建房產一幢原價3000萬元,于2007年12月31日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并于當天對外簽訂出租合同,租賃期為2008年至2010年。該公司采用公允價值模式核算投資性房地產。該房產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殘值率為10%,采用直線法計算折舊,折舊年限20年。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有關資料及財稅處理如下:
【案例分析5】
(1)2007年12月31日,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3000
貸:在建工程 3000
(2)2008年12月31日該房產公允價值為3600。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6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600
稅務處理:
•當年稅法折舊=3000*90%/20=135(萬元)
因此,本年度應調減=600+135=735(萬元)
•投資性房地產賬面價值3600萬元,計稅基礎凈值=3000-135=2865(萬元);
•暫時性差異額=3600-2865=73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183.75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投資性房地產183.75(735*25%)
若2008年會計利潤為4000萬元,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應納所得稅額
=(4000-735)×25%=816.2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816.25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816.25
所得稅費用=183.75+816.25=1000(萬元)
(3)2009年4月,公司將房產收回并對外轉讓,轉讓價6000萬元,不考慮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費。
借:銀行存款 6000
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600
其他業務成本 3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3000
—公允價值變動 600
其他業務收入6000